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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商標簡介
國家 審查時間 公告時間 專用期限 備註
台灣 8~12個月 3個月 自申請日起10年 註冊主義
         
大陸 10~12 個月
3 個月
自註冊日起 10 年
註冊主義
         
日本 24~36 個
2 個月
自註冊日起 10 年
一案可多類申請
         
韓 國
12~15 個月
1 個月
自註冊日起 10 年
註冊主義
         
香 港
8~12 個月
2 個月
自申請日起 7 年
註冊主義
         
新加坡
8~10 個月
2 個月
自申請日起 10 年
註冊主義
         
泰 國
8~10 個月
3 個月
自申請日起 10 年
委任狀 ( 需公證 )
         
美 國
6~10 個月
1 個月
自申請日起 10 年
使用主義,分為意圖使用及使用中二種
         
阿根廷
15~18 個月
1 個月
自註冊日起 10 年
委任狀
         
英 國
10~12 個月
1 個月
自申請日起 7 年
使用主義
         
法 國
10~12 個月
2 個月
自申請日起 10 年
註冊主義
審查角度寬鬆
         
德 國
10~12 個月
3 個月
自註冊日起 10 年
註冊主義
一次可同時申請 3 類
         
歐 體
8~12 個
3 個月
自申請日起 10 年
在任一國有使用事實即視為使用商標遭駁回者可轉為各國註冊但需另外繳費
         

歐洲共同體商標包括15國:
法國、德國、英國、比利時、荷蘭、西班牙、瑞典、希臘、丹麥、盧森堡、芬蘭、葡萄牙、義大利、愛爾蘭、奧地利等國家。2004.5.1起新加入成員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塞普勒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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